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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产品真的外观专利侵权了吗?

发表时间:2021-09-13 16:51


最近有很多人在咨询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一些问题,有问被投诉外观专利侵权的,也有问自己的产品被侵权了,怎么投诉之类的,今天,我们具体来聊一下外观专利侵权。


一.怎么确定判定自己的产品侵权了

具体有三条认定步骤,可先根据我国法律,确定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首先应确定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在照片或图片中所呈现的外观为准。

2.其次可在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是否为同类同用途或相似产品进行对比。可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相关条约进行比对。若不相似相同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3.最后用普通消费者眼光将两种商品的整体要部进行对比。若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侵权商品完全相同,那么此产品一定构成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产品可进入司法保护。若被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大体要部方向大体相同,整体上相似,那么也可以纳入侵权行为,进行司法保护。若不符合以上两种,则不构成侵权。

所以,如果你的产品被投诉外观专利侵权了,一定要先确认是否真的侵权了,而不是傻傻的,人家说啥就是啥。‍


二.怎么确定自己的产品被侵权

同样有三种方法,具体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个过程的评判依据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主要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外观设计的独特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从各个方向的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此过程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评判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此过程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比被控告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设计,对比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基本相同、完全不同。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完全不同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赔偿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权利人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也就是说,侵权产品每销售一件,可以认为会导致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一件。与美国Panduit案的DAMP四部测试法对比,上述规定显然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专利法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

法释[2016]1号第28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上述第1种到第4种的计算方法有所谓的法定顺序,即只有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依次类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是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定顺序,似乎可以理解为对权利人的限制和对侵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只要权利人拒绝提交证据证明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就足以使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进而可以按照第二种计算方法主张权利,这实际上使得法定顺序的规定没有任何操作价值。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则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出,将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着力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有效防范侵权行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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